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与员工约定再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法院:这个约定违法!
两次试用期满
员工被公司解雇
双方闹到法院
公司被判赔偿员工三个月工资
怎么回事?
公司与员工二次约定试用期引纠纷
北京海淀,小刘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双方又签订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了三个月。然而延长的三个月届满后,该公司以小刘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刘对此不满,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该公司则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该公司称,第一次试用期结束后小刘的考核不合格时,公司就准备与小刘解除合同。但后来小刘主动要求延长在公司的试用期并继续对其考核,公司在综合考虑之后,就与小刘签署了变更协议。因此小刘试用期的变更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合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要件,公司无需向小刘支付赔偿金。
小刘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能变更试用期约定,属于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足。
法院: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小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该公司虽主张变更属于双方合意变更,但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相应依据,因此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二次约定试用期无效
本案是关于员工与用人单位二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均属于违法,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无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者于第一次试用期届满后的转正。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中,公司与小刘第二次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应当支付小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定试用期。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文章来源:CCTV今日说法